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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刑终字第2号

  抗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代××,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关刀镇塔岭村四组。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上诉人:傅××,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三组。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上诉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二组。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上诉人:方××,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二组。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省××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代××、傅××、陈××、方××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作出×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代××、傅××、陈××、方××均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陈××、方××判刑畸轻,提出抗议。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代××于19××年×月×日晚纠集上诉人傅××、陈××、方××共同策划到鄂赣省交界的× ×岭地段抢劫过往客车乘客的财物,同年×月×日下午,代××携带一支鸟铳,傅××携带两把三角刮刀、一把水果刀,傅××把其中的一把三角刮刀和一把水果刀 分给了陈××、方××后,代××等4人窜至××省××镇,搭上葛××驾驶向××方向行进的出租车机动三轮车,当车行至××岭地段时,代××用鸟铳逼着乘客 拿钱,傅××、陈××、方××也均持刀威胁司机和乘客,然后4人分别对司机和乘客张××、王××、李××、葛甲、葛乙6人强行搜身,共抢得现金人民币 367元,西装1件,计算器1只。随后,又有周××驾驶开往修水县的出租机动三轮车路过此处,方××持鸟铳拦截,代××、傅××、陈××各持刀冲上去把车 拦住,对司机周××和乘客熊××、冷××、廖××4人强行搜身,抢得现金人民币175,红梅香烟15条,雨伞1把,作案后4人逃到山上进行分赃。同年×月 ××日晚,代××、傅××又纠集陈××、方××策划抢劫时,陈××提出抢劫时大家都讲普通话,代××、傅××都说如果有人反抗,就用刀杀,方×× 为每人取了代号,以防暴露真实姓名,策划后,代××、傅××又买了两把三角刮刀,4人于同年×月××日各带一把三角刮刀在××县白岭乡一检查站处窜上×× 至××的长途客车,持刀威胁司机和乘客,对车上21名乘客轮番搜身,共劫得现金人民币2166元,劫得手表、单放机、计算器各1只以及衣服、香烟、水果等 物折款人民币876元;抢劫中,代××打破乘客卢×的鼻子,傅××将乘客陈××打成乙级轻微伤,陈××用刀刺伤乘客李××脸部和殴打乘客潘××,方××用 刀刺伤乘客饶××的手臂。当天下午,代××等4人在麦市镇被乘客陈××等人认出,由守候的公安人员和群众抓获,并缴获部分赃款赃物。据此,原审人民法院认 定代××、傅××、陈××、方××犯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第2款、第22条第1款、第23条、第24条、第53条第1款之规定, 分别判处代××、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陈××、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列上诉人不服原判决的主要理由分别是:代××提出,在抢劫中他没有打人、杀人,造成的后果不严重;傅××提出,他没有纠集人和杀伤乘客;陈××、方××均否认用刀杀伤了乘客,并称3月25日没有抢劫那么多现金;4人均要求从轻处罚。

  ××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陈××、方××在共同实施抢劫犯罪行为中起了积极作用,二人的罪行均特别严重,原审人民法院对陈××、方××的处刑畸轻,应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代××为首并伙同上诉人傅××纠集上诉人陈××、方××共同策划,先后两次持刀和用鸟铳拦劫3辆不同类 型的客车,抢劫司机葛××和乘客张××、李××2人的大量财物,并杀伤3人,打伤2人的罪行,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主要证据有:1.葛××、周× ×、邹××3名司机和被劫乘客陈××等29人的报案材料、陈述的证言,证实了先后被抢劫的事实经过和情节;2.在上诉人傅××处缴获了他分得的计算器1 只,在陈××处缴获了他分得的西装1件、雨伞1把,在抓获上诉人代××、傅××、陈××、方××时缴获他们在修水至武汉客车上抢劫后未来得及分赃的现金、 衣服等部分财物和作案工具三角刮刀两把等物证,缴获的赃物经有关的被害人辨认,确系他们被抢劫的财物;3.代××、傅××、陈××、方××对所犯主要罪行 均供认不讳,所供主要事实情节与证人的证言和物证相符,能够互相印证。代××上诉提出他没有打人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事实上代 ××在纠集、策划抢劫时就曾与傅××提出对反抗的被害人用刀杀,抢劫中亲手将卢的鼻子打破,已经卢×对代××的指认证实。傅××上诉否认纠集他人和杀伤被 害人的理由也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实际上傅××积极参加抢劫两次,伙同代××纠集陈××、方××抢劫一次,并在策划抢劫时也提出如有人反抗,就用刀 杀,陈××、方××二人也供认是傅××、代××邀集他们行抢的,被害人陈××指认并证明是上诉人傅××在抢劫中用刀刺伤他的,陈××的伤情法医也已鉴定 证实。陈××、方××上诉否认抢劫中杀伤过乘客和曾抢得2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实际上,陈××、方××是积极参与策划并持刀在客车上抢劫三次,每次都 积极对被害人搜身,在19××年×月×日的抢劫中,是方××持鸟铳将车拦下,并积极参与抢劫的,在同年×月××日的抢劫中,是陈××用刀刺伤乘客李××的 脸部,方××用刀杀伤饶××的手臂的,这有被害人李××、饶××分别对陈××、方××二人的指认材料和证言所证实;陈××、方××同代××、傅××在×× 开往××的客车上行抢中抢得2000余元现金的事实,有被害人陈××等22人的一致陈述证实,而且4人尚未来得及分赃就被抓获所缴获的赃物也可以证明属 实,企图以尚未分赃来抵赖个人的犯罪事实,也是无理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代××、傅××、陈××、方××有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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