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文章列表
如何理解从旧兼从轻和新法优于旧法的矛盾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新法(新的规定)优于旧法(旧的规定),也称之为后法优于前法(“lex posterior deroga legi priori”)这是很多国家司法实践中都遵循的一项法律适用规则,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5条规定:“法律只能由立法者在嗣后制定的法律中明确宣布废除,或者因旧法与新制定的法律规则相抵触而废除,或者由于新法全面规范了由旧法调整的领域而废除。”我国《立法法》第一次明确阐述了该项规则的内涵,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了该项规则。一些法律法规中也隐含着这一内容。如《行政处罚法》第64条规定:“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刑法》第452条也规定:“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从旧兼从轻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法律解释不一致时,只能是从旧兼从轻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范围
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18676123002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76123002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