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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管理中法官审判权的保护
目前在我国的审判活动中,由于长期的行政化领导和集权化管理,过分注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忽视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普遍存在法官的审判权不能正确行使的现象,一方面表现为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长期来案件由副庭长、庭长、主管院长层层审核,级级报批,法官没有自主权,审委会的职能被任意扩大,合议庭没有最终裁决权.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官行使审判权缺乏效率性,法官被日常工作中的送达、校对文书、订卷等烦琐事务所纠缠,审判效率不高,学习业务时间受限,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保障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审判流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二者统一于司法公正与效率。审判流程管理不仅约束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随意性,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同时也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创造条件和基础,让法官成为真正意义的裁决者,从而达到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
在审判流程管理中法官的独立性是如何实现的?主要体现在审判流程管理能解决好两个关系:
一、在外部因素上,解决好审判活动与外部监督的关系。行政干预是目前法官独立办案的最大阻碍,干预使法官成为行政权力指挥下的“审判机器”,法官所代表的公正的法律意志不能够得到实现。特别是有些行政领导存在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为个人、熟人的利益,通过借用领导和监督的名义,直接插手审判活动,并利用行政权力操纵案件的处理,严重损伤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性、独立性、主动性。审判流程管理通过对审判过程具体环节的公开,实现了审判活动的高度透明,增强了社会各界对整个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使审判过程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对行政权力的干预亮了“红灯”。同时审判流程管理通过对立案、排期、送达等环节的内部管理,加强对案件动态控制和监督,减少和杜绝了不公正结果和不公正程序的发生,提高了审判活动的质量,树立法官威信,维护法官的审判权威性。同时审判流程管理为接受外部监督提供了一整套的查询系统,通过微机为托体可以由不妨碍法官办案同时对案件的进程进行查阅,对案件的审判进行随时控制,使有效监督和独立审判得到兼顾,从而为审判活动创造了良好环境。
二、在内部管理上,解决好审判活动与行政管理的关系。法官在审判中审判权不能得到自主行使在于法官与行政领导之间,合议庭与审委会间的政审职责没有明确。长期的审判中形成院长对外负责、庭长对上级负责的管理机制,使院长、庭长“凡事必问,每案必管”,法官只对庭长、院长负责,削弱了对案件负责,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思想意识,造成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非正常现象。少数法官为怕承担责任,故意将不必要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提交审委会,使应该由审委会决定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研究,延误了办案周期。部分法官缺乏主张正确意见的勇气,让对案情了解不足的领导的司法经验和个人意见成为最终决定结果,造成处理上的不公正。在审判流程管理中,各业务庭之间、法官与领导间的分工更加明确,职责更加清楚,法官真正成为审判的主导者,立案庭成为联系法官与院党组间的业务庭、管理庭,院长、庭长通过审判流程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管理,对全院案件进行监督,而不是对个案进干预。通过改变审判职责与管理机制来强化法官意志的独立性,进一步完善合议庭的职能,达到“还权、放权”的目的,真正归权于法官,使法官成为独立的裁决者,也使领导有更多的精力从事审判改革和业务研究,推动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
审判流程管理中如何维护法官业务的专业化呢?我国的法官长期来担负着审判活动中过多的辅助性工作,造成审判队伍人才的浪费,同时严重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
减少法官的辅助性工作,使之集中时间和精力做好庭审和裁判工作就成为必要。在审判流程中,辅助性的工作分化到下面几个环节完成,保障了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时间与精力,达到提高法官行使审判权效率的目的:
一、立案庭服务职能的启动。审判流程中最重要的改革是建立“大立案”结构,立案庭由原来的“挂号室”成审判业务中重要的业务庭、管理庭、服务庭,由立案庭担负起审判活动中的大量的辅助性工作,如诉讼费的预收和结算、受理通知、应诉通知、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每月的数据报表,并由书记员负责起文书的印发,卷宗的装订、案件报结,由内勤人员负责卷宗的归档。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官在审判活动的工作量,使其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审判或业务学习,从而提高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公正。
二、监测室审查职能的发挥。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为保证审判质量,及时发现错误,惯例性地在法官中间开展卷宗的自查、互查,或由庭长、院长抽查,或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专项复查。有限时间内的复查或抽查不仅效果不尽如人意,同时卷宗复查活动势必加重法官的负担,对审判活动在时间和人力上造成严重影响.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由专一…
质量监测部门对全院各类案件进行监测,既是案件质量的把关,也减轻了法官的负担,使法官的工作更专业化、有效性,切实为法官从事有效的审判工作提供了保障。
三、案件查询服务的完善。审判是法院的独立活动,同时法律限度内的最大“公开化、透明化”也是我们的工作原则,审判活动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避免法官过多的直接接触当事人,使非公正因素影响案件处理,审判流程管理为群众提供了有效的查询和咨询服务,与案件审理无关的事务由查询系统来完成,同时在立案庭设立法律服务窗口,解决来访群众实际困难,避免正常的审判工作受到干扰,为法官行使审判权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法官集中时间和精力做好庭审和裁判工作,这也是我们缩短办案周期、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和解决案件久办不结的最有效的途径。
如何在审判流程中更有力地保护法官审判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从下面几点努力:
一、结合实践,解决存在的不足。审判流程做为新型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会出现失误或不妥,立案庭要同法官建立密切的联系,充分尊重法官的意见,以审判为本,以法官为重,处理好服务于主体的关系,提高立案的服务质量与效率,并及时听取法官的反馈意见,使审判流程管理更加成熟,为法官审判权的行使提供更加周到高效的服务。
二、统一认识,协调部门的配合。审判流程管理涉及审判活动从立案、排期、送达、开庭、结案、一直到归档的全过程,是与法院所有业务部门相关联的管理模式。任何一个环节的断层都将造成整体管理的中断。在处理法官与业务庭、庭长、院长关系上,任何部门、个人都必须尊重法官权利,服从审判需要,严格按规章办事,步调一致,才能把审判流程管理对法官审判权的保护落到实处。
三、完善制度,加强保障的力度。通过制定更科学更人性化的管理制度,保障法官的审判权在流程中自由地行使,对破坏或影响公正审判的则必须给予处理,同时将审判质量与效率做为考核标准来约束法官的审判活动,达到保护法官的审判权利正确行使的目的。
审判流程管理的日益成熟与完善,将会给法官自由、有效地行使审判权提供更为广阔的天地,也将会更有力地推动我们的审判工作在公正与效率的主旋律下,奏出更壮丽的乐章。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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