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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侦查羁押期限

2018年4月15日  肇庆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xsbhlsqd.com/
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文章来源: 肇庆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 梁柱坚 [肇庆]
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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