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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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