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首 页
律师介绍
律师专长
坏账呆账
清偿举证
债务文书
债务纠纷
债务诉讼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辩指南
栏目导航
坏账呆账
清偿举证
债务文书
债务纠纷
债务诉讼
管理转让
债务追讨
债务知识
债权权利
债权知识
民间借贷
刑事动态
刑事审判
死刑知识
犯罪类型
刑事诉讼
刑辩指南
刑事法规
罪罚轻重
犯罪状态
强制执行
经济犯罪法规
刑事文书
文章列表
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2018年2月27日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具备法定的理由才能提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包括: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律师介绍
案件委托
专长领域
相册影集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18676123002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
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广州医疗专业律师
济南专业医疗律师
昆明公司投资律师
昆明扰乱场秩序罪律师
梅河口市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
浦东新区专业离婚律师
上海公司合同代理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
银川盗窃罪案件辩护律师
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遵义离婚案件咨询律师
中山律师
中山律师所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76123002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