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人民法院,感谢执行法官,因为你们,我们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得以维护。”10月10日,债权纠纷案件申请人周先生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锦旗送到了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手中。
周先生诉张某债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8日经法院判决生效,张某应支付周某人民币44800元。由于张某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同年7月23日,周先生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案立案后,法院依法通过银信部门、房产局、车管所,均未查询到张某的财产线索。随着调查深入,法官发现张某在市火车站的一个工程项目中还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法院立即向工程项目负责人肖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张某在这个工程项目中所应获取的工程款收入5万元予以扣留,不得支付。
但协助义务人肖某不顾法律,仍将张某在该项目中所应获取的工程款全部支付。法院得知情况后,责令肖某立即追回擅自向张某所支付的工程款,如未能追回,则应向周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法院的通告,肖某一直予以回避。今年8月29日,执行法官再次找到肖某工地,见肖某态度坚决,法院随即向肖某下达了拘传手续,并扣押了其名下的一辆轿车。经法院多番调解,肖某最终履行赔偿义务,并主动将该案执行款全部交付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