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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是对原刑法第七十一条的 修改。主要修改是:1.将减刑的条件进一步具体化;2.删去原条文 中的“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的规定;3.增加规定了有重大立功 表现的,应当减刑,并对重大立功表现作了明确的界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 减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也就是说,被判处这类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 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的都可能成为减刑的对象。这一规定有利于犯罪 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2.减刑的条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 刑的。原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 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具体,实践中不好掌握。这 次修订刑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将“确有悔改表现”改为“遵 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如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 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 产任务,认罪服法等。有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1)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活动,经过查证属实的;(2)积极协 助司法机关制止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中有技术革新成果的等。只 要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符合上述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第二类是 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应当减刑的条件是新增加的内容,也 是法律明确予以规定的。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应当予以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 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 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 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 贡献的。
第二款是关于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本款规 定,减刑以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 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 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犯罪分子在关押 场所实际服刑的期间。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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