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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法院集中宣判制售假证案
1月9日,为打击制售假证犯罪,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依法打击制售假证犯罪公判大会。王群林等七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

  被告人王群林与其妻子朱少华(在逃)于2006年4月来到哈尔滨市以卖假证为生,王群林负责用手机群发制假广告、与买假者联系以及将上线制造的假证送给买假者。

  2006年8月初,哈市一市民在接到被告人王群林发到其手机上的制假广告后,以需要一本名为聂艳红的初级会计证书为名与被告人王群林联系,后报警。公安机关于8月12日将王群林捕获,并在王的暂住地搜查出制假广告、发送制假广告的手机7部及一本名为聂艳红的初级会计证书,经鉴定系伪造。

  被告人王群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王群林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伪造印章售假发票的被告人金敬宝、李兴兵,被法院分别以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大肆制假售假的被告人李排力、郭某,被法院分别以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因系从犯,又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受雇他人制造各类虚假证件的被告人王辉、陈奇,被法院以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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