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吃米线用"民国银圆"抵账骗店主 关于诈骗罪

男子吃米线用“银圆”抵账

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在绥江开米线店的王先生店里,来了一个男顾客。男子吃了碗米线后,付账时掏出来的“钱”却把王先生看傻了。

“这是两枚 民国银圆 ,看起来有点旧,但是价值却大得很,一块要值好几十元人民币。这是我在帮别人修房子时挖到的,有好几百个,准备拿来卖给收藏古董的人。”男子称,他身上没带别的钱,只有银圆。

当时,王先生还不知“银圆”真假,价值几何,就让对方拿了一个“银圆”来抵一碗米线的账。9月26日,那名用银圆抵米线钱的男子再次出现。王先生立即迎了上去,问他手上还有没有银圆。这名男子倒也爽快,说自己还有360多枚相同的银圆,正准备找人收。王先生大喜,立即表示以每枚50元收购。对方不同意,讨价还价之后,以每枚65元成交。最终,王先生以20008元从男子手中收购了365枚“民国银圆”。

第二天,王先生兴冲冲地给那位“古董商人”打电话,可是电话不通,他把“银圆”冲洗了一下,发觉银圆里面居然是黄颜色的,这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警方初步认定该系列案件是同一团伙所为,10月8日,绥江警方将来自贵州的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和雷某某抓获,当场查获作案用假银圆1000余个。经审讯,两人对其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关于诈骗罪

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18676123002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76123002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