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18676123002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76123002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