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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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须知
  一、律师的性质: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律师执业应当持有经当年注册的律师执业证。
  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律师的业务范围: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三、聘请律师应注意的事项:
  (一)法律咨询
  在向律师咨询和陈述有关法律问题时,一定要说实话,不要只说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以便律师客观地了解案情,进行正确分析。
  (二)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1、法律顾问的范围不是仅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目前,公民个人、家庭和各种经济组织,根据需要,都可以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2、聘请法律顾问应签定聘请合同,明确聘请期限、聘请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律师从事法律顾问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为聘请人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3)代理参加诉讼、仲裁和调解活动
  (4)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聘请人的法律意识
  (三)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1、正式委托律师之前,一定要查验律师的有效执业证件,防止社会上假冒律师名义骗取财物的行为。
  2、律师对外以所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当事人应与该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代理合同,而不得与律师个人签定。
  3、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和非诉讼,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4、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从事活动,律师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5、当事人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律师支付一定法律服务费用后,应当要求律师出具收费发票。
  四、其他。
  (一) 法律援助
  当事人需要聘请律师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且符合法律援助的,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并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其代理。
  (二) 律师的法律责任和赔偿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向所在律师事务所请求赔偿:
  1、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
  3、泄漏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
  4、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
  5、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而没有及时收集,使证据湮灭;
  6、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失去诉讼时效;
  7、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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