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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方法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实行全面审查的原则,为此应当采用以下方法:
  1.书面审查。即审查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包括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以及各种证据情况和各种诉讼文书。
  2.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通过这项活动,可以进一步核实案情。鉴别和判断其他证据的真伪,了解犯罪嫌疑人思想状况和认罪态度,了解侦查中有无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依法制作讯问笔录。
  3.进行调查和复验、复查。审查起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也是必经程序。
  5.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应当做出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也可以自行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和需要查明的具体事项。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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