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文章列表
如何处理假释期间再犯罪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18676123002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76123002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