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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工商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公司法发起人三年内股份是不能转让的吗?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股权转让后工商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股权转让的实质就是股东将股权有偿的进行转让,工商变更则是指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重新办理营业执照。股权转让跟公司更变有一定的联系,那么股权转让后工商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呢下面就让的为您解答。

一、股权转让后工商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1、需要从工商局领张公司登记备案书,根据要求进行填写。

2、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3、召开股东大会,大会制定股东会决议。

4、需要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和收付款证明。

5、准备原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和复印件。

6、携带公司公章和资料去行政服务大厅,由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7、材料审核合格后,需要股东到场签字。待5个工作日后,可以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二、股权转让后工商变更如何办理

1、有限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而不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因此,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例如:A公司股东甲、乙各持股50%,股东甲将其中的30%转让给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后均为甲、乙,此次转让未导致A公司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因此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从工商登记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条例实施后,仅“有限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系登记事项,只要“股东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名称”变化了,包括股东更换和股东更名,则均需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你没有看错,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专业人士都会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实践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公登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的范围,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门并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业务。

三、股权转让后工商变更是否需要备案

对于以上两类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本身均不需申请备案登记。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如果涉及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股权转让后工商变更不需要准备太多复杂的资料,5个工作日之后就可以拿到新的营业执照。如果有限公司的只是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公司的名称没有发生改变的话,就不用办理工商更变登记手续。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非上市公司来说,不管是公司改名、还是法定代表人发生改变都是不用登记工商更变的。

公司法发起人三年内股份是不能转让的吗?

公司法发起人三年内股份是不能转让的吗

一年不得转让;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另外,公司高管转让股份的时间及数量也有限制。详见〈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中发起人

《公司法》对发起人民事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84条、91条、97条以及228条中。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赔偿。《公司法》第97条规定,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1、117、118以及119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发起人。同时,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对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不应以过失为限,故意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同更应负赔偿。

第二、返还所募资金并附加利息。根据《公司法》第84、91及97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利息的,主要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况:

公司法人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公司章程主要可以约定哪些方面的内容公司章程违反公司法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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