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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案件立案标准有哪些 如何写刑事立案监督请求书?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非法拘禁案件立案标准有哪些

  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接下来,为您具体介绍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和相关内容:




  一、普通公民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罪的刑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依照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专家指出: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非法拘禁案件立案标准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非法拘禁他人时间持续达到24小时的,就会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我们还要注意,要是在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等原因造成被害人受伤的,按照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处罚,要是你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来网站咨询。





如何写刑事立案监督请求书?

  一、司法文书刑事诉讼立案监督请求书制作要点介绍:


  1.首部。


  写明:第一,标题;第二,写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第三,写明案由。


  2.正文。


  写明:第一,被害人提出立案监督请求的理由和根据;第二,写明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理由,并在此基础上,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的请求。


  3.尾部。要求写明致送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请求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出请求的年、月、日。


  二、格式:


  立案监督请求书


  请求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请求人 对 公安局 年 月 日字第 号决定,向我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以及具体的请求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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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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