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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怎么和解 刑事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事公诉案件怎么和解

  一、刑事公诉案件怎么和解

  和解程序:


  1、提出

  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和解请求。


  2、受理

  刑事案件的受理,应由检、法机关进行。受理后,应当审查提案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填写、一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3、和解

  由检、法机关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对话,刑事和解成功的,承办人组织双方签订,作为对被告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和解不成的,当即制作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依照审判程序及时作出决定或判决。


  4、监督

  调解机关对加害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进行适时检查、督促,并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及赔偿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决定。检察机关视情形作出酌定不起诉、暂缓起诉或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可视情形适用非监禁刑、免予刑事处罚、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适用范围

  在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范围上,学术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刑事和解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是非杀均可以适应;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刑事和解仅适用于法定刑低于有期徒刑3年、告诉才处理及轻伤等主要侵犯公民权益和未成人犯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如果重罪适用和解,便失去了刑罚的意义,存在放纵犯罪的可能性。但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须是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如果没有直接被害人就不能适用和解,如贪污贿赂犯罪等。据此,刑事和解大多适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犯罪的案件,当然,也包括少量有直接被害人的其他犯罪案件。


  三、和解协议书的内容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以上就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事公诉案件怎么和解的相关法律内容,新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把刑事和解引入刑事公诉案件处理范围,既为刑事司法提供了一个新的诉讼解决模式,同时也给依法办案和司法公正带来了新的考验。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刑事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第一审程序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2、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


  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5、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6、第一审程序的法律监督。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意见;。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Tags: 刑事公诉案件怎么和解,刑事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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