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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属于处罚吗?公安机关羁押的条件是什么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被刑事拘留属于处罚吗?

  公安机关侦查时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因为被刑事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权,所以有些人便以为是刑事处罚。那么,这时候要先确定我国的刑事处罚。


  按规定,我国的刑事处罚有主刑和附加刑,具体如下: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因此,刑事拘留并不是刑事处罚,并且我国的刑事拘留只是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法律上也明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才可以进行刑事拘留: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具体如下: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所以,被刑事拘留不属于刑事处罚,不过,被刑事拘留后又依法逮捕经法院审理的,法院确定有罪的,即可能接受刑事处罚。若是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争取从轻判决。



公安机关羁押的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羁押并不是简单的,而是根据相关规定以及犯罪嫌疑人是行为做出的结果,要满足某些条件才会行动。那么公安机关羁押的条件是什么呢今天网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公安机关羁押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逮捕羁押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 二、羁押期限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一般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1]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根关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三、重新计算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公安机关羁押的条件是什么。公安机关办事的严谨,是平常人等不可即的。他们行动之前都是经过同意或者批准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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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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