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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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节税有什么方法 产品抵付赔偿款怎么进行涉税处理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小企业节税有什么方法

节税,是指纳税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从而达到降低税费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已成为纳税人理财与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从其开展经营活动的类型和减轻税收负担所采用的手段看,普遍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选准时机、方式和方法


案例1:范老板经营着一家小型生产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上年度结算时,销售收入达到80万元。但是,从今年开始,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所调整。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原先的100万,下调为现在的50万。不过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较原文件的4%和6%都统一为3%,征收率降低了。


为了暂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增加税负,范先生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30万元,调整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把年度销售收入降为50万元,因而该企业没有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今年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申报纳税。


解析: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是企业销售货物广泛采用的营销方式,由于企业销售和结算方式不同,对销售收入的实现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纳税人可以从收入的方式和时间、计算方法进行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目的。


首先就是对于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其次便是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直接收款销货时,则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另外,对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也有讲究。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


成本核算有利原则


案例2:姜先生的企业存货周转较慢,因此在2007年年初无存货,企业已经度过了最初的免税期。在这一年因为经济因素,产品物价起初下跌,后来呈上涨趋势。企业在该年购进存货值8000万元,销售收入10000万元。如果企业按先进先出法计算年末价值2000万元,企业销售成本6000万元,其他费用1600万元,所得税率为33%.年终会计报表显示净利润==2400,纳税报表显示应交所得税=2400×33%=792。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原因。但是企业改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则年终存货价值为1000万元,销售成本为7000万元,则应交所得税=×33%=462。通过筹划,为企业“节税”达330万元。


解析: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存货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利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目的。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纳税人可采用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在期末存货与已售货物间分配成本。依现行税法,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既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采取何种方法为佳,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除此之外,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因此纳税人要基于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算的不同规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有利方式。


盈亏弥补筹划税收


案例3:天恒公司2000年开业,当年发生亏损1400万元。2001年再度发生亏损,亏损额达1000万元,2002年扭亏为盈,实现利润140万元,2003年盈利300万元。


2004年初,公司研究准备上一条新生产线,预计投产后每年可盈利350万元,建设期为1年。鉴于公司资金比较紧张,财务部建议推迟投资,推迟到2006年左右,这样资金状况压力会小一些。但是税务专家给出了自己的建议,提出用企业的厂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以解决资金问题,并提出两点理由:一是从2004年开始建设,年底即可投产,2005年、2006年两年获得的利润近700万元,正好可以弥补2000、2001两年发生的部分亏损,因而这700万元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新生产线建设推迟到2006年,2007年开始获利,但这时2000、2001两年亏损的弥补期已过,不能再弥补了,新增加的利润就必须依法纳税了。


显然,从2004年开始建设,通过盈亏互抵,企业可以节省所得税231万元。据测算,该项目投资加上流动资金,预计需贷款800万元左右,每年利息50万元,两年多支付利息100多万元。两者相抵,企业可多获利130多万元。二是利息本身就有节税效果。该项目预计每年需支付利息50万元,两年支付利息100万元。但利息可在税前列支,两年可减少利润100万元。


解析:盈亏弥补是准许企业在一定时期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激励作用。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为前提,否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而且就其应用范围而言,只能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税前利润延续弥补;仍不够弥补的亏损,应该用5年后的税后利润弥补。盈亏抵补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提前确认收入。企业在有前5年亏损可供抵补的年度,可以提前确认收入。其次,延后列支费用。如呆账、坏账不计提坏账准备,采用直接核销法处理,将可列为当期费用的项目予以资本化,或将某些可控费用,如广告费等延后支付。最后,收购、兼并亏损企业。税法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被吸收或兼并企业已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间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弥补。




产品抵付赔偿款怎么进行涉税处理

某制鞋企业与商场是固定客户,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明确,如果存在产品质量、延期支付货款等问题,一方要按一定比例支付另一方赔偿金。该制鞋企业销售一批鞋子,因质量问题商场要求按合同支付赔偿款5万元。经协商,商场同意用鞋子抵顶赔偿款。企业在购销业务中,引起销售方赔偿的原因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人为因素,二是自然灾害。产品抵付赔偿款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方面。无论是用原材料还是用产成品抵付赔偿款,都涉及存货的价值转移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以产成品抵付赔偿款,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上述企业以鞋子抵付赔偿款应纳增值税=5×17%=0.85;如果企业以原材料抵付赔偿款,则应作增值税进项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企业无论是以原材料还是以产品抵付赔偿款,均应计销售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这里可能产生疑问的是,企业支付的赔偿款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按照上述政策,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应该根据不同的赔偿原因、、程序、证据及用于赔偿的存货种类等进行不同的涉税处理,其中关键要区分造成赔偿的原因,并根据相关的证据来分析确认。如属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或因产品设计缺陷,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购货方索赔的,经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如果产品在保管、运输等环节,因人为因素影响产品质量而造成购货方索赔的,应当由人或保险部门赔偿,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企业报税务机关审批税前扣除;如果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产品损失或影响产品质量而引起购货方索赔的,应当由保险部门理赔,理赔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经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赔偿,企业都要有必要的证据支持,或由中介机构出具涉税鉴证,这样税务机关才能相信和认可。否则,企业没有取得相关证据,不仅不能在税前扣除,还可能产生涉税风险。比如以产品抵付赔偿款,计征增值税时应能提供计税价格的相关证据;再如企业支付质量赔偿,要取得证明是何种原因引起质量赔偿的有关证据,否则有可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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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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