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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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次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无因管理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是次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那么具体来说什么是次债务人,次债物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或许大家对这个概念不是很了解,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



  说起次债务人,可能大家对这个概念还不是太熟悉,或许大家听说过债务人,债权人,却没听说过还有次债务人,既然不熟悉,那就更别提其中包含的法律内容有什么了,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相关内容,针对相关问题,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什么是次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二、次债务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表明,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所作的代位权诉讼一经法院确认成立,就所确认的债款数额,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直接清偿的义务和,原来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且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显然是一种债的转移,即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该债款数额。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取得了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的同时,却丧失了原本既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最终后果,不仅没有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基础上拓展到次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内,反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权利的实现又处于一种新的风险境地,甚或增添、扩大了债权人的债权风险。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什么是次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次债务人的概念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如果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无因管理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在实践中,经常有没有法定义务却帮助他人管理事务的现象,此种称为无因管理。那么无因管理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无因管理的被管理者出现后,管理者有权请求支付因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合理正当费用,如果被管理的事务由损失,管理人不承担损失。但现实生活中常常有无因管理纠纷,那么无因管理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无因管理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无因管理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当;本人;出现时,无因管理人应将管理物交还;本人;,管理期间花费的合理管理费用应由;本人;支付。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自愿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这一关系中,进行管理的一方叫管理人,另一方在法律上叫;本人;,双方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为无因管理不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而是应予鼓励的助人为乐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有以下几个条件:


  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并且是既未受到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规定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积极行为,如为他人饲养走失的家畜。


  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管理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如发洪水时,把别人的家畜赶回自家饲养,并积极去寻找失主。


  3、管理人须有如同管理自己财物、事务同样尽心的态度来管理他人的财物、事务。寻找到原主时,原主应如数偿还管理人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


  无因管理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行为,但是无因管理人如果之后思想起了变化,企图据为己有而不积极寻找本人,也不及时归还财物,甚至当得知原主后仍不主动返还或隐瞒管理物及孳息物,就使无因管理行为的性质转化为不当得利,原主有追索的权利。


  无因管理所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可通过调解进行解决。


  无因管理纠纷的调处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当;本人;出现时,无因管理人应将管理物交还;本人;,管理期间花费的合理管理费用应由;本人;支付。在现实生活中,为鼓励无因管理这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对于合理管理费用的计算不宜过于严苛,对于管理人有时为维持或提高管理物的价值而多支出的管理费用,;本人;也应支付。如果在管理期间,管理的标的物产生孳息、利润的,虽然从法律上讲这些孳息、利润属于;本人;所有,但调解时可以通过做;本人;的工作,促使;本人;除支付管理人必要的管理费用外,再适当给予一定的报酬。


  二、怎么要求返还无因管理债务


  1、明确请求范围。


  即哪些费用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哪些费用不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


  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


  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人支出费用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某个人的意志。


  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


  2、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


  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行了管理活动。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曾明示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无因管理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自愿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所以当;本人;出现时,无因管理人应将管理物交还;本人;,管理期间花费的合理管理费用应由;本人;支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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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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