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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什么要件 债权出资所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什么要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权出资所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一、债的确定性问题

债权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与货币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相比,不具有货币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且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第三人很难凭借一纸合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合理而有效的判断;可能出现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

二、债的可实现问题

虽然债权具有财产属性,但实质是一种请求权和期得权。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在最终实现之前,很难界定何种债权是能够实现或执行的债权。任何债权都有风险。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债务人对债的履行存在疑义,而向公司提出抗辩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结果。

三、债的评估问题

鉴于债权的实现受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其实现具有或然性,中介机构很难利用成本评估法、市场评估法、收益现值法等常见手段对债权作合法、合理的评估。但在非政策性债转股情况下,因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四、债的可转让问题

虽然债权本质上具有可转让性,但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转让性;一是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债权出资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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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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