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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审理情形有哪些 严查细审铸公正 胸佩检徽护法威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终止审理情形有哪些

  终止审理情形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终止审理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法律后果不伺。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三、中止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终止审理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所规定的内容。





严查细审铸公正 胸佩检徽护法威

近日,永顺县检察院在新年里迎来了建院以来的首例刑事抗诉案件的成功!该案的成功改判,是永顺县检察院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结果,是该院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果,也检察官忠于职守,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真实写照。 2007年1月24日,永顺县检察院收到了县法院永法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对该院依法提请抗诉的被告人王小杰、刘开友、田鑫、向军、郑春生、向尔军、章言顺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予以改判。上列7名被告人的刑期由原审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三年,相应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四年零六个月、三年、三年、三年、三年、四年。


2005年5月4日下午5时许,向权与黄爱民、李勇、樊杼华等人到永顺县城潮州茶馆喝茶,几人边喝茶边饮酒,黄爱民、李勇怕喝醉,提出要走,向权不让,双方由此发生矛盾,在潮州茶馆门口,黄爱民将向权砸一砖头。当晚19时左右,向权给刘开友打电话,讲在喝茶时与青坪镇的黄二毛发生矛盾,被黄爱民打了,要刘开友邀彭善忠、鲁隆计从吉首到永顺来,一起找黄爱民的麻烦。刘开友接电话后,即打彭善忠电话,把向权在永顺被打的事情告诉彭善忠,并邀彭善忠一起去永顺。因怕找黄爱民麻烦时吃亏,彭善忠又打电话给章言顺、代兴阳,要两人帮忙借枪,彭坐出租车接章、代两人,由章言顺找陈生路借得2支长猎枪,代兴阳上车后拿出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彭善忠邀章、代两人一起去永顺。2005年5月5日零时许,刘开友、彭善忠、田鑫、张海龙、王小杰、向军、郑春生、杨红、向尔军、章言顺、代兴阳、鲁隆计等人在吉首火车站旁会齐后,包乘三辆出租车赶往永顺,当夜凌晨3时到达与向权约定的永顺县芙蓉花园内的华清苑洗浴中心,向权将众人安排在洗浴中心大厅内休息后,找刘开友、彭善忠等人一起商量,讲黄爱民可能在县中医院里看一住院病人,现在就去找他。然后向权带着刘开友等10多人,携带枪支,从芙蓉花园出发,沿大街往县中医院方向走去,在永顺县广播电视大楼前时,碰到黄爱民、李勇、张政三人骑摩托车正准备下车到旁边吃夜市,向权、刘开友等人冲上前,抓住黄爱民进行殴打,李勇借机跑脱,张政跑出10米左右被郑春生、张海龙、鲁隆计赶上,郑春升、鲁隆计将张政扭滚在地,张海龙将张政小腿砍了一刀。王小杰、向军用猎枪托砸打黄爱民,彭善忠、田鑫、杨红、向尔军等人围住黄爱民拳打脚踢,章言顺、代兴阳等人也围在旁边。这时,黄爱民朋友赶来准备扯劝,郑春生拿过猎枪对着过来扯劝的人吼叫:“哪个敢过来,我就一枪打死他!”扯劝的人害怕而走开。打的过程中,王小杰拿过刀子砍黄爱民,向权喊:“砍脚筋,把脚筋放了!”王小杰又将滚在地上的黄爱民左脚踝关节外侧连砍三刀。持续几分钟后,向权喊:“差不多了,散,快跑!”刘开友等10多人便分散逃离现场,后相继被公安干警抓获,并移送至检察机关。经法医检验后作出鉴定,黄爱民的伤为重伤,张政的伤为轻伤。经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两支猎枪均能正常发射。


该案于200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永顺县检察院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肖征华作为承办案件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法庭上,公诉人用扎实的证据证实了7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法定从重和从轻、减轻的情节等,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关辩护的观点进行了有力地驳斥,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审判机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于同年3月23日作出了被告人有罪的永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  


然而,作为公诉人的肖征华副检察长在审查判决书后,他心里纳闷了,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在不断地撞击他,他感到这份有罪判决书存在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为了慎之又慎,他连续多个晚上加班加点严查细审,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做到实体和程序上的准确无误,事实和证据上的相符和印证,犯罪行为、情节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等。在经过大量扎实的工作,他对全案存在的问题做到了胸中有数。于是他及时召集公诉部门全体人员就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了提请州检察院抗诉的统一的意见,并将这一意见建议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2006年9月26日,该院检察委员会对此案判决进行了认真研究,全部委员意见一致,决定向州检察院提请抗诉。此时,该案因为7名被告人没有上诉、被害人也没有提出对被告人在量刑上的意见和建议而发生了法律效力,有的被告人已被送到德山监狱服刑,有的已被保外就医,有的留在当地看守所即将刑满释放。期间,肖征华副检察长在州委党校中青班学习,但他一刻也没有忘记神圣的职责。在检委会作出决定后,他在学习之余,根据检委会研究的具体意见,挤出时间,精心制作了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永检刑提抗1号提请抗诉报告书,明确提出了判决书存在的两方面的错误:一是认定案件事实有错误;二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此案经州检察院审查后,于2006年10月17日依法向州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同年10月24日,湘西州中级法院以州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再审。


2007年1月17日,肖征华副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出席了再审开庭支持公诉。经法院再审后认定:被告人王小杰、刘开友、田鑫、向军、郑春生、向尔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章言顺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永顺县检察院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王小杰积极实施伤害行为;被告人刘开友组织邀约他人,且积极实施伤害行为,二被告人均为本案主犯。被告人田鑫、向军、郑春生、向尔军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决定对被告人田鑫、向军、郑春生、向尔军适用从轻处罚,不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章言顺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认罪态度好,且所持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方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请求对上列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根据上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来看,量刑较轻,应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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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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