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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肇事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项、第四条第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审查逮捕通用证据参考标准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有关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审查证据:

  程序方面。

  1、诉讼程序的有关证据材料: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

  破获案件过程说明或破案报告书。

  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缴纳保证金收据,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拘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报告及该代表所属的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同意拘留的许可证明。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取证程序约有关证据材料:

  证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主体合法,并且为两人以上进行的证据。

  证明已经告知犯罪嫌疑人、证人权利、义务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证人被讯问、询问后,在笔录上签署的意见;侦查人员的签名。

  证明没有刑讯逼供、诱供、诱证情况的证据。

  提供证据的个人或单位的签名及加盖的单位公章。

  搜查、起获赃物时的见证人。

  实体方面。

  1、主体身份:

  自然人普通主体的身份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住地的户籍资料、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户口迁移证明、护照或经会晤后外方出具的外籍身份证明材料等法定身份证件,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的其他证据。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身份、年龄或者拍照编号审查批捕,必要时可以对共进行骨龄鉴定。对于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除处于法定责任年龄段,应当具备能够证明共年龄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外,如一时难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身价证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其他证据,根据其自报的身份或者同案人证明的身份材料审查批捕。

  自然人的特殊主体的身份证明:证明所在单位性质或所有制形式的证据材料、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表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职务及职权范围或职责权限的有关证明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价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和单位代码证等。

  法定代表人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根据总则和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必要:

  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①犯罪嫌疑人有行政刑事处罚记录,也括:受过刑事处罚,曾因其他案件被相对不起诉,受过劳动教养、治安处罚及共他行政处罚。

  ②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累犯或多次犯罪、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的主犯,流窜犯罪;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犯罪嫌疑人没有悔罪表现。

  ③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的可能,如曾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持有外国护照或者可能逃避侦查;已经逃跑或逃跑后抓获的。

  ④属于违反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不适合羁押的特殊情况。

  ①犯罪嫌疑人未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不属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年老体弱及残障。

  ②经济犯罪案件逮捕法人代表或其他骨干不可能严重影响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

  十、交通肇事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交通肇事罪,是指触犯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有: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钮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对提请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生效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肇事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明发生触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的证据。

  2、被害人伤情照片、伤情鉴定、尸体检验报告、损失财产照片及估价证明等证明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如下严重后果之一的证据: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

  3、证明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证据。

  4、证明交通肇事的行为出于过失的证据。

  5、证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有证据证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2、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视听资料。

  3、被害人的指认。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6、证人证言。

  7、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情节的证据材料。

  8、证明犯罪嫌疑人所驾车辆为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结论及性能检测报告。

  9、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证据己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等证据。

  2、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4、其他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6、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7、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厂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相关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

  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如果国家、集体财产因此遭受损失,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责任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公民个人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研〔1992〕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水上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有遇害者下落不明的,不能推定其已经死亡,而应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事实,依照刑法定罪处刑,民事诉讼应另行提起,并经过宣告失踪人死亡程序后,根据法律和事实处理赔偿等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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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交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定罪量刑都有一定的影响。但原刑法典对这一情节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又有一些不同的做法,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一立法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操作上的难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体解释,在刑法理论上又有一系列的著作或论文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有些问题已达到共识,有些问题仍需深入研究。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

  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两种情况:

  1.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逃逸。加重犯是相对基本犯和减轻犯的一种犯罪类别,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3}。构成加重犯的逃逸行为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即使逃逸,也不构成加重犯。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构成加重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则不在此列。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还需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根据第2条第1款第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可理解为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员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的,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产生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致受伤的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对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而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行为人肇事行为致受害人受伤,但伤情不致引起死亡结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处罚。如果肇事者的行为使受害人伤势严重,若不及时救助,就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介入的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即肇事行为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的一个条件时,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5.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中对交通肇事罪的第一、第二档法定刑的事实内容都作了一些量化规定。笔者个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需要探讨。

  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应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理由在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典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绝大多数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包括从交通肇事罪分离出来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此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严重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高是必要的,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过失爆炸罪、失火罪等相似,不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没必要规定超出一般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者是否将交通肇事后,不但不救助受伤人员,反而将受害人员带离现场予以隐蔽或者遗弃,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的情节考虑进去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员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蔽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有了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交通肇事罪第三档法定刑就更没有规定的必要了。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Tags: 交通肇事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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