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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员工免责的法律规定 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的种类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单位犯罪员工免责的法律规定

  当单位犯罪的情况发生时我们不能够以偏概全的激素或这个单位的所有的人都是犯罪嫌疑人,因为可能有很多的人不知道自己所在的单位是用于犯罪的。这样就像是我们俗话说的一棒子打死一窝是不对的这样的一个我们都明白的道理,那么单位犯罪员工免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单位犯罪员工免责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一、单位犯罪员工免责的法律规定: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都要追究刑事。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人员的刑事。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人员追究刑事。;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地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中,还存在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在一个单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时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在一般情况下前者比后者的作用大,前者可以认定为主犯,后者可以认定为从犯。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不是当然的主犯与从犯关系。有时不同职责的人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同的,如果一定要区分主犯与从犯,则显得十分勉强。对这种情况,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予区分。当然,如果主从关系明显的,仍应区分。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都要追究刑事。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人员的刑事。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人员追究刑事。;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地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单位犯罪中对个人是如何规定的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般来说,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犯罪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用的人员,主要是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也就是人们观念中的公司高管。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因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围主要有: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有限公司中出资额占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员。


  2、其他直接人员


  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人员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员,主要是公司中的其他从业人员或工作人员,概括起来表现行为包括:


  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员;


  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组织、授意或者指挥下,积极参与和实施犯罪的人员;


  为实现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的人员。


  3、例外


  尽管上述人员范围可能成为单位犯罪中的主体,但是应当注意,在公司犯罪意志形成过程中,对于公司犯罪的意志和行为,必须要求明知,如果上述人员根本就不知情,或者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而不是默许或者纵容,则应坚决排除在外。


  以上就是关于单位犯罪员工免责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问题,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原因在于,如果以单位犯罪论处,对于自然人的处罚会适当减轻一些。或者说以单位犯罪论处实际上是放纵犯罪。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的种类

  单位犯罪属于刑法中的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这种犯罪类型一般是属于多人集团进行的犯罪活动。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所以比较少见的在刑法当中。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的种类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的种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


  资敌罪。对比:资助恐怖组织犯罪有单位犯罪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是:


  1、单位犯罪单罚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单位犯罪双罚制:


  资助恐怖活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3、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均有单位犯罪规定;走私罪均有单位犯罪规定。


  2、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均有单位犯罪规定,其余毒品犯罪都没有。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是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却只处罚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除与假币有关的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换真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无单位犯罪规定外,其他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5、金融诈骗罪:


  除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无单位犯罪规定外。


  另外的集资诈骗罪


  二、单位犯罪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都要追究刑事。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人员的刑事。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人员追究刑事。;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地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中,还存在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在一个单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时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在一般情况下前者比后者的作用大,前者可以认定为主犯,后者可以认定为从犯。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不是当然的主犯与从犯关系。有时不同职责的人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同的,如果一定要区分主犯与从犯,则显得十分勉强。对这种情况,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予区分。当然,如果主从关系明显的,仍应区分。


  三、单位犯罪诉讼程序


  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就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的特殊诉讼程序。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判处刑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即在追究单位刑事的同时,也要追究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由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特点有许多地方相异,这就决定了在追究单位犯罪的案件中,对单位诉讼参与人要采取特殊的诉讼方式。


  单位犯罪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随着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形成统一观点,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同样也能够参与刑事诉讼,单位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犯罪,因此确定单位犯罪案件中的诉讼主体,有利于实现对单位犯罪的惩罚。


  由于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财产刑的同时,对有关人员也要处以人身刑,因此在实践中通常做法是将单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分为法人被告人和自然人被告人。一个法人被告人可能同时有数个自然人被告人,如有法定代表人、有关主管人员或直接人员,是单位犯罪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单位作为刑事被告人参加诉讼,由它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刑事诉讼,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既包括代表单位行使实体权利也包括代表单位行使诉讼权利,法定代表人以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视为单位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单位行使辩护权,申请回避,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和最后陈述以及上诉、申诉等。同时也应履行单位被告人的诉讼义务。他代表法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结果,由法人承担。


  但是当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同时也是直接人被追究刑事时,则具有双重身份,有违辩护的规则,所以笔者对单位犯罪案件被告人主体主张只列法人单位为被告人,而将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人员从属于单位被告人的身份参加单位犯罪的诉讼活动,以平衡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的种类的全部内容。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导致了单位犯罪在处罚的时候也与一般的犯罪是有所不同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Tags: 单位犯罪员工免责的法律规定,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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