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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条件下会判死刑 税收的权力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样的条件下会判死刑

什么样的条件下会判死刑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根据这些原则,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为了依法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3、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由执行人员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下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阅读完上文的内容后,相信你已经知道法律上对死刑是怎么进行定义的吧,具体来说这属于生命刑,但必须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后才能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另外死刑的适用也是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是什么意思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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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权力

茶叶是中国古人的饮品,人们刚开始饮茶,刚开始种茶采茶卖茶的时候,官府并无课税。但到了唐朝的德-宗时期,一个叫赵-赞的小人,也就是建议德-宗开征房产税的那个官员,便撺掇德-宗皇帝向茶叶课税,理由也十分动听:茶税开征之后,“遭水旱处,亦以税茶拯赡”,俨然是为赈灾筹集专项资金。当然,这不过是说词。茶税不但并没有给赈灾提供资金,茶税税负却越来越沉重,有关的法律也越来越严苛。长途贩运私卖茶叶的商人不论数额多少都被判处死刑,农民因无法获利,砍伐茶园歇业的,不但有罪,连当地的刺史知县都要受牵连。宋朝实行茶叶专卖,茶税沉重,茶农或者弃茶而逃,或者砍树抗议。当然,和唐朝一样,这样做的茶农面临的将是严厉的惩罚。因此,北宋知县张*定看到崇阳百姓因茶叶的厚利而可能导致榷茶的后果时,立即以粗暴的方式毁坏茶园,改种桑树,不但是为百姓着想,或许也是为自己准备后路。

西方哲人说,税收的权力,是事关生死的权力。此言绝对不虚。汉*帝实行食盐专卖,通过加价或者加税的方法获得了暴利。唐朝安史之乱后,唐王朝财政困窘,就在食盐上面打主意,捡起了汉*帝的老法宝,实行食盐专卖。主管税收的第五琦将原本一斗10文的食盐,增加100文,按110文出售。后来官府又多次提高盐价,原来每斗10文的盐价,涨到每斗370文。很多老百姓吃不起盐,便开始冒死走私食盐。而从唐朝开始的王朝对于走私食盐的处罚极其严厉,有法律甚至规定,只要贩卖私盐,不问多少,一律处死,比起今天贩卖海洛因的惩处力度还要大。但事实上,私盐贩子所走私的,不过是人们生活须臾不可少的食盐,他们的做法本质上是方便和造福百姓。但是,他们偷逃了官府的税收,因而难逃必死的命运。税收的重要性,远远在人们的生命之上。

历史上官府要么专卖食盐,从中赚取高额利润,要么实行通商,在批发环节征收高于食盐成本数倍数十倍的重税。但是,官府这样做,也有很动听的辞藻:食盐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如果官府不统一经营,则富商大贾垄断经营,人们就吃不起食盐。今天出版的众多中国财政史著作中仍然沿袭这样的陈词滥调。可是,历史的真相是,汉*帝实行食盐专卖之前,未见人们吃不起盐的记载;汉*帝之后到唐朝重新实行食盐专卖的近千年时间,也未见吃不起盐的记载。而在唐朝重新实行食盐专卖的时候,民间市场上的食盐每斗不过10文,算起来,并不比今天的食盐更贵。而唐朝实行食盐专卖后,盐价上涨数百倍,以后的实行专卖的时期,每斗盐曾有涨价到数两银子的例子。在此后的历史上,一旦国家财政困难,官府能够想到的第一个办法,就是给食盐加税加价。

历史上苛重的盐税,使得很多人吃不起盐,很多人因为走私私盐而被处死,许多人因为缺少食盐而得病病死。

在汉朝,老百姓要交纳一种叫做算赋的人头税。算赋是成年人即15岁到56岁的人头税,每人每年120钱。而小孩子交纳的叫做“口钱”,从7岁到14岁,每年每个孩子20钱。小孩子的人头税是专门交纳给皇帝,供皇帝享乐的。而到了汉*帝时期,这个皇帝好大喜功,把祖宗钱财山积的库房耗费得空空如也。他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苛捐杂税后,就把征税的目光盯向儿童。原来7岁开征的口钱,他提前到了三岁。古代的儿童死亡率极高,大多孩子在换牙齿的7岁之前就死了,因此,将儿童人头税定在7岁起征,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而汉*帝则改在三岁起征,并且每个孩子又加征3钱。

这样的征收造成了什么后果呢汉*帝后近100年的大臣贡-禹给当时的皇帝上书说,汉*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贡-禹建议恢复以前的7岁才开始征收口钱的制度。这个建议被皇帝采纳,但在山高皇帝远的地方恐怕也没有完全遵守皇帝的诏令。《零陵先贤传》记载说,汉末产子一岁,即出口钱,老百姓多杀死刚生下的孩子。一个叫郑-产的人为里啬夫,命令老百姓不要杀孩子,由他代出口钱,然后他向郡县和皇帝反映,终于除掉了这样的口钱,使很多人存活下来,于是人们把这个乡改名为“更生乡”。

像张*定和郑-产这样的好心人,尽量利用自己的力量,从税收机器碾压的空隙中救活了芸芸众生,受到人们的祭奠纪念,实在是税收绞肉机中的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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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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