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审判
文章列表
一审程序步骤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一审程序步骤

  ①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进行审查。


  ②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要做好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宣布开庭。


  ④法庭调查。


  ⑤法庭辩论。


  ⑥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⑦评议和宣判。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同


  不同之处:


  ①对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人出庭。


  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随时和解,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诉。


  ③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诉。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因不同的案件而适用以下不同的程序:


;;;;;;;①普通程序;


  ②简易程序;


  ③特别程序;


  ④督促程序;


  ⑤公示催告程序;


  ⑥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以上就是为你一一整理的关于一审开庭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等等问题的相关内容。在一审开庭中,我们应该整理起诉状、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材料等等相关内容,我们在一审出庭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些问题。以上就是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果您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继续关注我们。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

  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Tags: 一审程序步骤,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18676123002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76123002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