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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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节税有哪些方法 银行办理有抵押的贷款有哪些风险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小公司节税有哪些方法

节税,是指纳税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从而达到降低税费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已成为纳税人理财与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从其开展经营活动的类型和减轻税收负担所采用的手段看,普遍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选准时机、方式和方法


范老板经营着一家小型生产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上年度结算时,销售收入达到80万元。但是,从今年开始,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所调整。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原先的100万,下调为现在的50万。不过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较原文件的4%和6%都统一为3%,征收率降低了。


为了暂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增加税负,范先生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30万元,调整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把年度销售收入降为50万元,因而该企业没有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今年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申报纳税。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是企业销售货物广泛采用的营销方式,由于企业销售和结算方式不同,对销售收入的实现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纳税人可以从收入的方式和时间、计算方法进行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目的。


首先就是对于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其次便是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直接收款销货时,则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另外,对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也有讲究。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


二、成本核算有利原则


姜先生的企业存货周转较慢,因此在2007年年初无存货,企业已经度过了最初的免税期。在这一年因为经济因素,产品物价起初下跌,后来呈上涨趋势。企业在该年购进存货值8000万元,销售收入10000万元。如果企业按先进先出法计算年末价值2000万元,企业销售成本6000万元,其他费用1600万元,所得税率为33%。年终会计报表显示净利润==2400,纳税报表显示应交所得税=2400×33%=792。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原因。但是企业改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则年终存货价值为1000万元,销售成本为7000万元,则应交所得税=×33%=462。通过筹划,为企业“节税”达330万元。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存货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利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目的。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纳税人可采用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在期末存货与已售货物间分配成本。依现行税法,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既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采取何种方法为佳,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除此之外,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因此纳税人要基于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算的不同规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有利方式。


三、盈亏弥补筹划税收


天恒公司2000年开业,当年发生亏损1400万元。2001年再度发生亏损,亏损额达1000万元,2002年扭亏为盈,实现利润140万元,2003年盈利300万元。


2004年初,公司研究准备上一条新生产线,预计投产后每年可盈利350万元,建设期为1年。鉴于公司资金比较紧张,财务部建议推迟投资,推迟到2006年左右,这样资金状况压力会小一些。但是税务专家给出了自己的建议,提出用企业的厂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以解决资金问题,并提出两点理由:一是从2004年开始建设,年底即可投产,2005年、2006年两年获得的利润近700万元,正好可以弥补2000、2001两年发生的部分亏损,因而这700万元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新生产线建设推迟到2006年,2007年开始获利,但这时2000、2001两年亏损的弥补期已过,不能再弥补了,新增加的利润就必须依法纳税了。


显然,从2004年开始建设,通过盈亏互抵,企业可以节省所得税231万元。据测算,该项目投资加上流动资金,预计需贷款800万元左右,每年利息50万元,两年多支付利息100多万元。两者相抵,企业可多获利130多万元。二是利息本身就有节税效果。该项目预计每年需支付利息50万元,两年支付利息100万元。但利息可在税前列支,两年可减少利润100万元。


盈亏弥补是准许企业在一定时期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激励作用。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为前提,否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而且就其应用范围而言,只能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税前利润延续弥补;仍不够弥补的亏损,应该用5年后的税后利润弥补。


盈亏抵补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提前确认收入。企业在有前5年亏损可供抵补的年度,可以提前确认收入。


其次,延后列支费用。如呆账、坏账不计提坏账准备,采用直接核销法处理,将可列为当期费用的项目予以资本化,或将某些可控费用,如广告费等延后支付。


最后,收购、兼并亏损企业。税法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被吸收或兼并企业已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间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弥补。




银行办理有抵押的贷款有哪些风险

《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必须实行担保的原则,但是贷款抵押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仍然存在风险,那么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接下来有关银行办理有抵押的贷款有哪些危险的相关内容就由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银行办理有抵押的贷款有哪些风险



从银行业实践操作中发现的问题来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银行贷款抵押优先权难以实现的风险。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之后。一旦法定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在贷款案例中相遇,抵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从而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债权被悬空。


银行发放贷款过程中审查不力的风险。《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的法律义务,以确保抵押对贷款的保障功能能切实有效和充分地发挥。实践中银行贷款抵押审查业务操作问题众多,风险巨大。较突出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有:一是权属错位悬空贷款债权;二是抵押物价值高估直接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权行使的可行性反比例地对贷款风险状况形成重大影响。


银行贷款抵押登记的法律风险。签约与抵押登记的风险。实践中,签约与抵押登记方面存在的突出风险主要有:一是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无效的风险;二是应登记而未登记或可不登记而未登记的风险;三是重复登记的风险;四是贷款借新还旧或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风险;五是房地产抵押中的“两证”风险。


银行抵押贷款的管理风险。因抵押权是抵押标的物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有效设置抵押并发放贷款后,抵押物仍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抵押物实物存续形态、价值形态和抵押权权利维护等因素对抵押权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有效性影响甚大,抵押物管理因而面临大量风险。贷后抵押管理实务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抵押人因信用与法制观念淡薄而随意处置抵押物的风险;抵押物灭失的风险;抵押时效丧失的风险;抵押被非法裁定为无效的风险;企业改制中“债权随资产走”原则和“除权期”规则适用的风险。


如何应对银行抵押贷款风险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存在这么多的法律风险,那么如何有效应对银行抵押贷款风险呢结合银行业务的操作实践,应该做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加强贷款审查的策略研究。有关金融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应重新审视贷款安全观念与策略,将贷款安全重心置于第一还款来源上。金融机构应消除贷款抵押担保无风险的观念和意识,改变追求抵押担保率而忽视风险管理的思想倾向,回归到正确的贷款安全观念上来。


树立政策法律风险意识,建立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持续学习与应对研究制度,全面实行依法经营战略。


在建立贷款抵押担保全方位动态管理机制上,要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岗位制,增强对贷款抵押担保全程及其各环节管理风险的控制能力。


形成贷款抵押风险的补救控制措施机制。在贷款抵押风险实际产生且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将风险降到最低、损失降到最小的补救控制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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