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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办法规定有哪些?地震中房屋损毁该怎么办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何俊发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中小企业融资办法规定有哪些?

对于企业来说,融资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没有物质也就是资金将会寸步难行,所以不管怎么来说,融资对于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那么关于中小企业融资办法规定有哪些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融资渠道,指协助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个渠道,其中内源融资主要是指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协助企业融资即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部分,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类方式。下面分享关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方法。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方法

企业可能从哪些渠道获得融资融资渠道的选择,国外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多样化,近几年的实践证明,融资渠道在拓展,融资方法在改变。投资理财讲师张雪奎,根据中小企业融资实践,提出一些看法。另外国外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多样化,也值得中国的中小企业和政府相关机构学习与借鉴。

多样化的股权触资渠道

1、老板自主投资。中小企业资本构成主要以自筹资金为主.自筹资金的比重一般都在50%~60%。在自筹资金中,主要是业主投入的资本。业主资本是中小企业得到的第一笔资金,属于“内部人融资”.业主们了解企业的情况,相信企业能够成功,并愿意冒风险投资。据美国统计,中小企业业主储蓄投资占中小企业投资的45%左右。

2、“天使”投资。“天使”投资者统称为富有的投资者,法律上称个人授信投资者,通常是那些熟悉投资行业的个人或企业。有相当多的“天使”投资者可能是出于战略发展的目的而投资,并且对接受投资的业主在事先都有一定的了解,因此. 大大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天使”投资所形成的“天使资本”实际上是一种换取创业企业股份所有权的资本。目前,“天使”资本遍布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其中以美国规模最大且最活跃,欧洲次之。在中国,天使投资也逐渐拓展开,主要体现在风险投资方面。

3、创业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者投资通常是由确定多数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以集合投资方式设立基金,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主要是对未上市创业企业尤其是科技型未上市创业企业提供权益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企业创业,当企业创业成功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资本增值和进行新一轮投资。创业投资者设立基金时往往将目标锁定在自己熟悉的一个或少数几个行业, 并通过设定高达40%~80%的回报来弥补投资失败的损失。扣除投资失败因素,投资者总的回报一般在20%以上。国外以美国,日本和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比较发达。

4、发行股票。发行股票是中小企业公开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渠道之一。这种筹资渠道只适用于公司制中小企业,而不适用于单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除少数公司制中小企业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债券只能以柜台交易的方式进行,而难以实现公开上市,即使是在“二板市场”上,上市也是很难的。

多样化的债权融资渠道

1、私人借款。中小企业通过向私人借款.融通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据统计.中小企业主通过向亲朋借款所融通到的资金一般占企业投资总额的13%左右。

2、商业银行贷款。由于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较大,资信较低.因此.在商业银行中, 小企业贷款的难度较大。一般来说,在制造业,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量大.资金周转相对较慢.经营风险较大,获得商业银行支持的难度也较大;在服务业.中小企业则一般比较容易获得中小商业银行的贷款,大型国有商业网银行,近几年在信用评级模型发展之后才开始较多地介入小企业的融资业务。

3、担保贷款

中小企业申请担保贷款时,首先要向中小企业管理局提出担保申请,经批准后,中小企业管理局向商业银行承诺:当中小企业逾期不能还贷时保证支付不低于90%的未偿还部分。中小企业获得的这种贷款利率般要高于大企业2—5个百分点。中小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应提供应收账款、存货、地产等抵押品,经银行审核后发放一定的信贷额度该额度一般为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额的60%左右。

4、财务公司贷款。财务公司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汽车及设备贷款。据美国统计,有 14%的小企业接受过财务公司的贷款,30%的中小企业接受过财务公司的贷款。比如.通用汽车公司在美国43%的新车和72%的经销商库存都是由通用汽车财务公司提供融资的。

5、典当贷款。典当贷款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贷款也有银行贷款无法相比的优势: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 典当行对企业的资信要求几乎为零.它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并且与银行相反,它更注重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典当行不问贷款用途.贷款使用十分自由,从而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的效率。

6、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是指产品的销售方在出售产品后并不要求买方立即支付货款而对购买方形成的资金融通。一般来说,购买方可向其上游企业提出贸易信贷申请,由上游企业控制贸易信贷风险的大小,贸易信贷一般占中小企业债权性融资的30%左右。

7、发行债券。与股票一样,债券筹资也只适用于公司制中小企业,而不适用于单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债券交易也只能以柜台交易的方式进行,难以实现公开上市。在国外,债券融资所占的比重比较低.一般在5%左右。

其他融资渠道

1、中小投资机构融资。国外中小投资机构都是完全由私人拥有、管理并使用自有资本的投资公司,名称各国不一。例如,美国的妇女投资公司、企业金融服务公司、社区投资公司、街道投资所就属于这类公司。中小投资机构除具备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创业投资基金及保险公司的要素外,也提供资金融资。融资期限可长可短,最长可达10年之久。中小投资机构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时,在较多情况下都会以附属债加认购权的形式出现,在企业较小或发展早期会按照与一般商业银行贷款相近的成本收取利息,在企业成功后则以股权的形式收取其所承担的高过一般贷款风险的补偿。这种融资形式界于股权与债权之间,式样灵活.通常被称作中间融资。例如,某中小投资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20亿美元的资金融通.其中可能有 16.7%是像银行贷款一样的优先债,59.3%为附属债,5.1%为带有不可撤销认股权证的附属债、优先股和普通股。

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国外发达国家在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它是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可委托金融租赁公司购买所需设备,从金融租赁公司以租赁的形式取得设备使用权,租金付清后企业就可获得该设备的所有权。通过这种方式融资,企业不仅可以获得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而且可以边使用边还租金,既扩大了企业生产规模,又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3、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最直接的资金援助方式之一,有利于中小企业资金的积累和成长。发达国家的企业税收般占企业增加值的40%~50%;在实行累进税制的情况下税收一般占企业增加值的30%,税赋较重。

各国通过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提高折旧率等税收优惠措施可使中小企业税赋总水平由30%降到15%左右。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德国最为典型。其对大部分中小工业、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从 10%提高到20%,所得税下限降至19%等。税收优惠一般占国外中小企业全部资金援助的10%~1 5%。

4、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政府为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及社会的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而给予的财政援助。

财政补贴主要有就业补贴、研究与开发补贴、出口补贴三种.目的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企业出口。财政补贴以法国为最全、最好。财政补贴一般占国外中小企业全部资金援助的20%~25%。

5、贷款援助。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援助包括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直接发放优惠贷款三种方式。政府专门设立贷款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贷款、自然灾害贷款及优惠贷款。

企业选择融资方式要得当

一、企业的融资方式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融资方式总的来说有两种,一种是内源融资,即将本企业的留在收益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另一种是外源融资,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以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随着经济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源融资已逐渐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

就各种融资方式来看,内源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者股息,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不会发生融资费用,使得内源融资的成本要远远低于外源融资,因此,它是企业首选的一种融资方式。企业内源融资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企业的利润水平、净资产规模和投资者预期等因素,只有当内源融资无法满足企业资金需要时,企业才会转向外源融资。

企业的外源融资由于受不同融资环境的影响,其选择的融资方式也不尽相同。一般说来,分为直接融资方式和间接融资方式。

1.直接融资方式。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趋于多元化,许多企业开始利用直接融资获取所需要的资金,直接融资已成为企业获取所需要的长期资金的一种主要方式,这主要的是因为:第一,随着国家行政职能的不断弱化和财政困难状况的出现,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很难得到满足;第二,由于银行对信贷资金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使银行不良债务急剧增加,银行自有资金比率太低,这预示着我国经济生活中潜伏着可能的信用危机和通货膨胀危机;第三,企业本身高负债,留利甚微,自注资金的能力较弱。

2.间接融资方式。我国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从无到有,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从社会居民的金融资产结构来看,银行存款较之股票和债券仍占有绝对的优势,而且,大部分企业的资金来源也仍以银行贷款为主。尤其是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由于上市指标主要用于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基本上与上市无缘,这就使得通过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二、我国现状对已有结构的影响及融资方式的选择

由于国有企业的改革相对滞后等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的亏损日益严重,从而导致了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坏账和呆账的增加,银行的资产质量不断下降。但是,银行却对公众承担着硬性的债务负担,这种债权和债务的明显不对称,一方面使得银行为此付出了极大的利息成本,另一方面,也酝酿着银行信用风险和经济的不稳定性。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许多人主张通过发展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以降低银行系统的风险,减少政府承担的。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股票市场的发展的确能分散风险,但这只是从经济个体的风险偏好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与我国融资体制改革中所面临的风险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具有个体风险的含意,而后者要考虑的是一种系统性风险。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尤为显著,这一点可以从近几年股票市场的大幅度波动得到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股票市场上的风险和银行体系的风险,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角度来看,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从股份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股票市场的发展改变了企业的治理结构,股份制经济使得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分散了企业的风险,同时,也使得企业的治理结构变得格外重要了。

现代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采用以下形式:一是股东通过选举的董事会来监督经理;二是通过大股东来监督经理的行为;三是对经理形成的约束可能来自于公司经营效率低下时股票市场的收购和接管。在实际中,上述几种形式是混合在一起同时发挥作用的。

我国大力发展股票市场的主要意义在于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但是,在股票市场的信息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的作用仍十分重要,除非股票市场的价格能够准确的反映企业目前的价值和未来投资的信息,否则,通过股票市场来监督企业可能会带来更多的信息干扰。例如,企业的经营者在企业的效益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可以人为的提高股票的价格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好处。

企业为了一定项目融资,银行考虑的是该投资项目产生收益的可能性,而股东的股票所反映的却是整个企业的价值。在银行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激励约束下,银行不用借助于股票的价格,只需加强对贷款的审核,就可以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和约束。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只要股票市场的价格能正确的反映企业的信息,它们也就不存在什么显著的区别,否则,就只有在资本使用上的效率差别了。有研究表明,我国的股票市场价格在反映企业的信息方面是比较脆弱的,股票价格中包含更多的是投机性的因素,而另一方面,银行较之过去已经更为注重贷款的质量。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任何一种融资方式的积极作用都不可能是绝对的。由于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不确定性,使得处于不同经济信息环境下的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也不同。对于企业化程度较高、效益较好的企业而言,通过银行和股票市场来筹集资金这两种方式没有什么太大的不同,而对于效益差的企业来说,最为重要的是改善其治理结构。就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情况而言,它对改善效益差的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而且给股票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太大。同时,考虑到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由于获取信息的成本太高,发展一个多元化的融资结构,有助于一些社会知名度小、风险大的中小企业的融资,以有效的解决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融资问题。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小企业融资办法规定有哪些的相关规定,关于融资问题需要注意哪些东西以及需要准备哪些,大家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过在这儿还是要提醒大家,在进行融资的时候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来,不要违规办事,否则是会受到相应惩罚的。

地震中房屋损毁该怎么办

地震的破坏能力是很大的,因此有一些质量不是很好的房屋,就有可能因为地震而损毁,也有一些是直接变成了危房,也就是不再适合居住。那么对于在地震中房屋损毁的情况,此时应该怎么办才好呢此时房屋都已经灭失了,欠银行的贷款是否还需要继续偿还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地震中房屋损毁该怎么办

首先,法律界人士表示,地震中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这是因为,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的灭失而消失。华夏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李虹含表示,根据国际经验,在处理地震灾后抵押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抵押物毁损贷款人失踪,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且无抵押物继承人的,银行可按法律规定,回收抵押物,未归还贷款按照坏账进行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有抵押物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承担借款合同关系,继续归还贷款;

第四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亦未失踪的,继续履行贷款关系。

上述是地震灾后有抵押物与担保品的四种情况,若为信用贷款,银行将面临更大的损失与风险。

地震发生后,很可能有些人刚刚交付房款尚未交付房屋,有的则可能是刚刚交付房屋却尚未交付房款,结果房屋因地震而毁坏甚至化为乌有。

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购房人仍有支付给开发商。

二、房主去世房贷怎么办

如果在地震中房主不幸去世,房贷有两种处理方式。如果人死了房子还在,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列入该人的遗产,首先由继承人用该人遗产清偿该人的生前债务,但清偿债务以该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当然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而如果房主去世房子也塌了,在没有其他共同借贷人的前提下,民事主体不存在了,追贷相对困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将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而在前几年的讨论中,也有业内的声音表示,当受灾群众面对着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心灵受到创伤、财产被摧毁、生活无着时,如果还要他们来承担被震毁住房的房贷债务,从人道的角度来说,是不应该的。此前也有国家发布特殊政策的先例。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2008年5月23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此时如果有相应的保险,其实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赔偿。当然,此时如果银行的贷款尚未还清的话,由于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还是存在的,而此时对于房屋灭失的风险应该是由所有人承担,因此即使房屋灭失了,也是需要继续向银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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