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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 成本费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有哪些差异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为什么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

应收账款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产生应收账款的直接原因是存在赊销活动。近年来,企业的应收账款总量逐年增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企业之间拖欠货款现象普遍,呆账和坏账比例逐渐提高,已经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转。这不仅对企业的资金流和资金周转带来危害,而且加大了企业的财务和运营风险,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因此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充分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应收账款的风险。


一、应收账款的定义




应收账款指企业因赊销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应收款项,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项目。因此,应收账款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日益重要的问题。


二、应收账款的利弊分析


从性质上看,应收账款属于公司的债权,是流动资产的一部分。从财务实践来看,企业应收账款的形成,有利也有弊。一方面,应收账款的形成,有利于扩大销售,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减少库存,降低存货风险。另一方面,应收账款形成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资金被客户所占用,降低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使企业效益下降;虚增了账面上的销售收入,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账面上利润的增加并不表示能如期实现现金流入;应收账款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


三、应收账款增多的原因分析


1.赊销现象严重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最终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实现收益,但是收益的实现是建立在销售收入的基础上的,如何扩大销售收入就成为了企业的头等大事。现金流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资金链的断裂必将使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如此,赊销方式应运而生,赊销不仅可以购买到所需物品,而且还可以延迟付款,一方面解决了自身生产所需的材料等,另一方面,延续了自身使用应付账款的权利,扩大了自己的资金链,使企业自身资金充裕。但是,对于销售方来说,虽然扩大了自己的销售收入,账面上的收益得到增加,但无疑加大了收账的风险,扩大了呆账和坏账的比例。


2.企业的信用状况不甚乐观


赊销方式的诞生和生存基础就是企业的信用。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规范,企业的信用状况已经成为交易的前提条件之一。不过,我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信用制度还不健全,人们的信用习惯没有形成,这使得失信的收益往往大于守信的成本。并且,我国的信用考察制度基本上建立在主观决策和判断层面上,缺乏信用的决策系统,网络信用系统也没有建设完成。这些都表明赊销方式赖以生存的基础尚不完善,面临巨大的挑战。


3.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奖惩制度


由于企业面临着残酷的竞争压力,往往将企业销售人员的工资与销售业绩挂钩,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员工的工作热情,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但是员工往往为了完成销售任务采取赊销的办法。虽然销售任务圆满完成,大大提高了销售量,但也导致了应收账款的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有很大关系。再者,企业没有认真调查取证制定合理的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即使制定了相关政策,却因盲目扩大销售量没有认真落实。因此债权债务双方就经济往来的未了事项应定期对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很多企业并未及时、不定期地对账,未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收账政策,造成资金外流,给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压力。


四、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1、明确内部分工


目前对相当多的企业来说,应注意完善财务制度。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应建立以财务部门为主,销售部门参与共同管理的制度。二者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财务部门要控制好赊销额的最高限量,以降低因数量过多而带来呆账、坏账产生的风险。销售部门熟悉客户的有关信誉和产品的市场需求状况,这对于如何确定赊销期限和折扣率有重要价值,特别是应收账款的回收时间以及不同客户的信誉的调查,及其享受的折扣率的确定等内容,销售部门应参与制定。只有合理的分工,使应收账款的管理与整个资金流动衔接起来,才能强化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建立赊销审批制度


在每一笔赊销业务中,应建立按信誉额度大小、进行层层审批制度。即在企业内部要分别规定销售人员、销售部门负责人可批准的赊销权限,限额以上的赊销业务报请总经理审批。必要时由总经理召集财务部、销售部负责人一起根据客户所辖范围,规定各级人员违反赊销审批范围应承担的。要加强销售人员的资金回笼意识,进一步完善销售人员的“三包”制,对销售人员的业绩实行销售量与货款回收率双项指标进行考核,与奖金挂钩。


3、改进应收账款的对账工作


应收账款对账工作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总账与明细账核对,二是明细账同客户单位往来账目核对。前者是账务部门的内部事务,后者是企业的相关事务。做好应收账款对账工作,目的是保证收账工作能顺利进行。传统的做法,是由财务部门负责对账工作,销售部门则负责收账工作。然而,随着企业之间赊销业务的频繁,这种约定俗成的分工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迫切要求对应收账款对账工作加以改进:


将企业之间对账工作分两个环节来完成。第一环节是营销人员同本单位财会部门核对应收账款账目;第二环节是营销人员同客户单位核对往来账目,使营销人员成为对账工作的主角。


借鉴银行定期对账管理模式,由应收账款会计定期向营销人员提供对账单,包括账款形式、货款回笼及余额。营销人员按其管理的客户单位设立统计台账,对产品发出、销售发票开具和货款回笼进行序时记录,定期同财会部门提供的对账单相核对。出现未达账项及时向财会部门反馈,由应收账款会计查明原因后进行调整。保证应收账款明细账同相应的统计台账余额一致。


营销人员同客户单位核对往来账目。对客户单位已入账,我方尚未入账的款项,查清记录后向财会部门反馈,由应收账款会计查明原因后进行调整,保证统计台账余额同客户单位往业账目余额一致。对营销人员难以对清的往来账目,可由应收账款会计配合进行。


4、建立和健全往来账户结算登记、核查、清理制度


企业应严格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来规范核算,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及时反映每笔往来款项,以随时掌握应收账款的形成、回收增减变化情况,并按月与客户核对和清理。要求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对过期的应收账款逐笔查清原因,建档清查,及时向领导汇报。公司领导应根据查明的情况,分清,责成有关人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制定具体催收计划,到人,财务部门要跟踪督促执行。


综上所述,赊销可以扩大销售量,抢占市场,但是也会导致坏账额度增加,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不利于企业现金流的周转。因此,在保证市场份额的基础上,企业应该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将应收账款的风险降到最低。



成本费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有哪些差异

一、费用


会计准则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会计准则界定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会计准则界定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费用差异分析如下:


1.费用的范围


实施条例明确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具体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的项目。例如,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规定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2.销售费用


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的广告费、销售佣金、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有标准限制;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要在实际发生售后服务支出时才能扣除;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大修理支出标准的,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资产化处理。


3.管理费用


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有标准限制;研究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属于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罚款不允许扣除等。


4.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利息支出应作纳税调整,因利息收入已计入收入总额;汇兑损益应作纳税调整,因汇兑收益已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作为财务费用,但收到的现金折扣应计入收入总额,应作纳税调整。


二、税金


会计准则界定的“营业税金和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产品的价格和税款分开。企业的增值税通过逐环节抵扣,最终将增值税负担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并非企业的实际负担,因此,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允许作为税金在税前扣除。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


三、损失


会计准则界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这些损失允许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会计“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不能在计提时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损失后依照税法规定扣除。“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限额的,依照税法规定程序确认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除了以上总结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外,《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多种多样,千差万别,有些支出可能还不能完全归集到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中,为保证企业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能够得到扣除,条例中作为兜底条款处理。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Tags: 为什么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费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有哪些差异


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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