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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担保物权 债权转让内部效力有哪些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债权转让担保物权

一、债权的转让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二、债权转让担保物权

1、债权和抵押权不能分割: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如果你是担保债权的受让人,则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由此可知,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

2、受让人:

受让人就是接收”东西“那一方,a有个东西,给了b,那么a就是让与人,b就是受让人

债权转让之后担保物权是一起转让的,大家还需要注意相关的规定。物权法中对于担保物权还是有规定的,大家如果还是搞不清楚可以去看一下物权法。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债权转让内部效力有哪些

一、债权转让内部效力有哪些

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

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对让与人表见让与的效力

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包括:

1.合同不成立及无效的抗辩权。

2.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

3.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

4.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力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来源: 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Tags: 债权转让担保物权,债权转让内部效力有哪些


何俊发——中山债务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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